索  引  号 11370883004235149C/2023-20626 分        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08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文字解读】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邹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8 发布日期:2023-11-08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

2023年5月5日,市政府公布了《邹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对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作出调整。

(二)依据和目的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市司法局依法依规在第四季度对全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进行年度总公开,记载全年度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完成情况。

(三)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和注意事项

1.调整后的目录新加入了市交通运输局承办的《邹城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的《邹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及市文化和旅游局承办的《邹城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2.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涉及的关键词、专业术语解释

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凡涉及以下内容,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建议:

1、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4、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5、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6、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7、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政策解读:邹城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联系方式:0537-5110076

       政策原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邹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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