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235149C/2023-01850 分        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06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文字解读】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2023—2024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6 发布日期:2023-03-06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全国爱卫会出台了《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1〕6号),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复审周期新周期为2022—2024年。2022年12月,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济宁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2022—2024年)》(济政字〔2022〕69号)。为推动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常态化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持续提升巩固创建成果,按照全国爱卫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起草依据

1.《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1〕6号)

2.《济宁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2022—2024年)》(济政字〔2022〕69号)

三、征求意见

2023年2月,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将《邹城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2023—2024年)》(征求意见稿)全文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面向各责任单位和相关镇街征求意见。各镇街、市直相关部门均无意见。

四、主要内容

该工作计划共分五个部分:(一)指导思想;(二)总体目标;(三)工作内容;(四)时间安排;(五)主要措施。

工作内容:(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健全健康教育网络,辖区内积极开展健康细胞建设,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三)市容环境卫生。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四)生态环境。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或持续改善。(五)重点场所卫生。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无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

五、解释部门、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邹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方式:0537-5212443

联系人:董继梁

政策原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2023—2024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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