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554XU/2023-02460 分        类 部门(镇街)文件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3-04-18
文        号 邹发改价格[2023]32号 废止日期 2026-04-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8 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次数:

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建立合理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306号)等文件规定,疏导城镇采暖季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阶梯气量及价格

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按每户年度用气量划分为三档。

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260立方米(含260立方米)以下,价格2.20元/立方米。

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260-335立方米(含335立方米),价格2.64元/立方米。

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335立方米以上,价格3.30元/立方米。

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当国家和省调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时,启动联动机制。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联动额度,对居民各阶梯用气价格等额、同向调整,并制定具体调价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计量周期。阶梯气价以年度为计量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在周期内用气不足一月的按照一月计算,用气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二)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持有《特困职工证》及农村贫困户等居民家庭,用气价格按第一档价格执行。民政、工会等部门应及时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提供城区范围内相关困难人员名单,用户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天然气经营网点提出申请,审核确认后次月起执行。

(三)一户多人口政策。家庭户籍人口5人以上(不含5人)的,每增加一人,第一档、第二档年度分档气量分别增加60立方米。用户应持法定有效证件,向天然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于受理的次月起执行。

(四)建立分档气量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用气量分档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居民用户用气量调查。当调查结果中的分档气量较现行分档气量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分档气量适时进行调整。

(五)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第一档、第二档气价的平均价格执行,即2.42元/立方米执行。

(六)采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取暖用气暂不执行阶梯价格,按居民第一档价格执行。

(七)燃气计量表的维修更换。按照国家关于计量表使用年限的规定,居民用户(不含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的维修、更换由燃气企业负责,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天然气经营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抄表计量和用户服务等工作,确保平稳实施。在营业场所等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耐心做好宣传解释。

上述价格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9日。                 


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邹发改价格〔2023〕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的通知.doc

         邹发改价格〔2023〕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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