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370883788488573T/2023-11331 分        类 部门(镇街)文件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4-27
文        号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开展《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7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各农药经营者: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做好我市《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现将2023年即将到期的298家农药经营单位名单予以公示。

请拟继续经营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延续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农药经营许可条件要求的,依法不予延续。相关规定如下:

      1.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2.依据《农药管理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销售台账,采购、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规定。

      3.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3)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继续教育培训及合法经营情况等;

    (4)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需要2年以上农药采购及销售的电子台账记录;

    (5)原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各农药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一是查看许可证到期时间,确保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完成;二是查看许可条件是否符合,对照许可条件逐项梳理,对不完善的地方提前整改完善,做好延续准备;若到期不再从事农药经营活动,按要求提出注销申请。

        办理地点: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东13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7-5221686

        注:农药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的单位名单及延续申请材料清单详见二维码。

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4月27日


2023年《农药经营许可证》到期单位名单.xlsx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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