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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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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发〔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风险意识,完善安全风险管理制度,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全员负责、全过程控制、持续改进提升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各级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科学辨识管控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二、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一)树立风险意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安全风险意识,全面科学辨识管控各类风险,精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构筑“科学管控源头风险、及时治理事故隐患”双重安全防线,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是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主体。通过教育、培训、督导、检查、奖惩、执法等措施,督促和引导企业实现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建立起全员负责、全过程控制、持续改进提升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机制。

(三)坚持系统治理。坚持依法治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程。坚持源头治理,强化工程治理,降低安全风险。

(四)确保有效运行。把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融合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坚持自建为主、外协为辅,做到同部署、同运行、同检查、同考核,把是否全员参与、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持续改进提升、是否有效减少事故隐患、是否有效遏制事故发生作为评判和考核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重要标准。

三、责任分工

(一)加强委员会牵头抓总工作责任。市政府成立邹城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委员会,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监管和防范措施,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研究与推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行业进行安全管控,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镇街属地责任。按照 “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推进,依法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三)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牵头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推进相关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关于印发〈邹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邹安字〔2023〕1号)和《关于印发〈邹城市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分工表〉的通知》(邹安字〔2021〕21号),对职责范围内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

(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有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应当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企业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企业应当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下列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

1.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

2.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检验检测情况;

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

4.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环境和气象条件;

5.有限作业空间;

6.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火等特殊作业活动;

7.其他需要重点排查的环节和内容。

排查结束后,应当列明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后果。对排查出的风险点,企业应当根据其生产工艺、作业活动等情况选择适用的分析辨识方法进行风险因素辨识,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方法对风险点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1.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者3次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2.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3.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4.经评价确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

1.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2.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

3.经评价确定的其他较大风险。

风险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性较低,不构成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应当确定为一般风险或者低风险。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评价和风险因素辨识结果,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1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对重大风险的管控,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制定专项管控方案;

2.实时进行监控或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严格限制作业人员数量;

4.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管控;

5.定期进行巡查、排查;

6.其他的必要措施。

对较大风险的管控,除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管控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制定专项管控方案;

2.严格限制人员进入并实行登记管理;

3.由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管控;

4.定期进行检查、排查;

5.其他的必要措施。

企业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对风险因素进行辨识,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未进行风险因素辨识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的,不得作业。

企业进行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场地、设施设备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职责。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存在两个以上企业同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

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风险管控评审,保障管控措施持续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风险管控评审: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3.企业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的;

4.生产工艺、材料、技术、设施设备等发生改变的;

5.其他需要开展评审的情况。

企业应当将较大以上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事故类型、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及管控机构和责任人员等内容予以公示。企业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档案。风险管控档案包括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风险点排查台账、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巡查检查记录等内容。

四、强化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部门要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传播作用,大力营造社会舆论氛围,确保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工作协调。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各镇街、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行业进行安全管控,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各镇街、部门要综合各种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研究与推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发挥标杆企业示范作用。对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开展好的企业,各镇街、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可通过开展现场观摩、交流座谈等多种方式,推广到同类型的企业中去。

(五)加强执法推动。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作为监管执法的重点内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标准,通过集中执法、联合执法、重点执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对不开展或未落实相关工作的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附件:邹城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委员会成员名单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

(2023年5月30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邹城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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