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5582C/2023-11855 分        类 政务服务
发布机构 邹城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6-20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邹城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日期:2023-06-20 发布日期:2023-06-20 信息来源:邹城市民政局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责任主体

政策依据

1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济宁市社会救助办法》、《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45号)、《邹城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邹民字〔201810号)

2

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市民政局

《济宁市社会救助办法》、《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45号)、《邹城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邹民字〔201810号)

3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60-99周岁

低保老年人

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级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5元。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济民字〔201895号)

4

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困难老年人

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邹政办发〔20203号)

5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特困、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邹政办发〔20203号)

6

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

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定期组织巡访工作,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市民政局、市卫健局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邹政办发〔20203号)

7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每人每月不少于4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

将长寿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市卫健局、市财政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8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市卫健局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层字〔20177号)

9

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的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的半价购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者优惠。

市卫健局、市发改局、市教体局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0

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市卫健局、市交运局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1

老年人法律援助

60周岁以上

老年人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法律帮助,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市卫健局、市司法局,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2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养老服务资金安排

符合条件养老服务项目和

机构

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5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邹政办发〔20203号)

13

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符合条件的

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按照鲁民〔201644号、济政办字〔2016218号等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或运营补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6218号)

14

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国税局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15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

按照市有关规定,养老机构享受投保综合责任保险补助政策。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济民字〔201621号)

16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老年人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1622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6218号)

备注:若有关养老服务政策出现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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