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MB2857729J/2023-20617 分        类 人大建议办理情况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6-21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邹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计生特扶人员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全额补助(邹城市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9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6-21 发布日期:2023-06-21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王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计生特扶人员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全额补助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居民医保政策

按照《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政发〔2017〕29号)及《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6号文件切实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医保发〔2022〕3号),济宁市统筹完善居民医保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已确定参保资助范围和标准,对不同人员给予资助:

(一)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补贴,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

(三)脱贫攻坚过渡期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补贴,资助标准每年280元。上述人员中属于政策规定免缴费人群的,剩余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财政负担,上述人员中,不属于政策规定免缴费人群的,除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外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自行缴纳。

(四)对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五)我市2023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9-12月,对于已落实参保补贴的人员和政策不再变动。2023年1月1日起,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落实参保补贴政策,对既往的帮扶对象可继续按照2022年的补贴标准,对新纳入的医保帮扶对象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补贴,2023年后所有帮扶对象一律执行本通知要求。

(六)济政发〔2017〕29号规定目前我市免居民医保费(政府全额补贴)人群为:(1)城乡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对象;(3)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4)孤儿;(5)重度残疾人;(6)70周岁以上老人;(7)2016.1.22.(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确定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2016.1.22.及以后再生育的和2016.1.22.及以后新出现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不享受政府补助)。

按照济宁市居民政策规定,计生特扶人员不在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全额补助范围内。

二、下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根据二十大报告“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的要求。我局也将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围绕基本医疗服务、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将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关怀纳入社会大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针对计生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政策制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在完善政策、落到实处、改进服务,为计生特扶人员失独父母开展帮扶工作,使失独家庭老人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在经济上获得帮助,在医疗保障上得到更好服务。


邹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0日   


签发人:王  冲

联系人:胡  震

联系电话:5234766

抄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重大决策推进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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