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235149C/2023-11604 | 分 类 | 其他解读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06-26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2023年6月26日,邹城市人民政府印发《邹城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更好发挥政策作用,现就《办法》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1)、《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济宁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邹城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邹政办字〔2021〕48 号)、《济宁市任城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任政办发〔2022〕1号)、《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质押融资贴息指南》(鲁市监发〔2021〕9号)和《济宁市中小微企业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济市监发〔2020〕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三、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四、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对授权发明专利进行资助,从2021年起每年至少减少25%资金资助,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截止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
资助标准: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最高不超过2000元/件;其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国家(每件专利最多资助5个国家)。以上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费用的50%。
第十二条 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执行。
第十三条 参照《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我市荣获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和济宁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其中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省专利特别奖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山东省专利一等奖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山东省专利二等奖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山东省专利三等奖的奖励3万元。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一专利项目既获中国专利奖又获山东省专利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专利导航资金支持。组织开展区域规划类、产业类、企业经营类等专利导航项目,根据区域、产业规模、企业研发情况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建设:
(一)济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被认定为济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根据年度资金量,给予不高于3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的,根据贷款质押数额(大于等于300万元)和高价值专利培育数量(大于等于2件)给予1—2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对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培育计划项目分为高价值专利创造类、转移转化类和运营服务类。对具备坚实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年度有效发明专利、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成效显著的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择优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对资金用途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另行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五、申报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下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市场监督营理局提报相关资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材料集中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相关资金按程序拔付。
第二十条 申请奖励或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至奖励兑现期间,必须是邹城市内的专利权人,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确保发挥最大效益并按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
联系人:王贤龙
联系电话:0537-5216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