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之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普法小知识
发布日期:2023-07-03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一、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对行政处罚地域管辖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哪些行政机关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四、受到行政处罚者有哪些权利?

主要有:1、陈述和申辩权;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3、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 警告、通报批评;

(二)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对责任年龄如何规定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七、对责任能力如何规定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八、对行政处罚追责时效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对告知程序如何规定的?

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就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必须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这是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告知权利的需要。

十、对听证程序如何规定的?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十二、什么情况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十三、什么情况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十四、对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如何规定的?

如果按期履行罚款决定确有困难,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后,当事人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十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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