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235149C/2023-16321 分        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8-17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2023年清洁煤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方案》由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蒋邦新解读

为保障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群众冬季取暖需求,减少劣质散煤燃烧直排污染,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制定《邹城市2023年清洁煤推广工作方案》(下文简称《方案》),实施清洁煤推广。

《方案》明确指出各镇街2023年清洁煤推广计划为5411.85吨,推广的清洁煤产品质量和包装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 34169—2017)“无烟1号”和《商品煤标识》(GB/T 25209—2010)标准要求。

《方案》明确规定清洁煤价格补贴650元/吨(不含济宁市级补贴),推广经费70元/吨。按各镇街2023年清洁煤实际推广量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各镇街负责组织开展清洁煤需求摸底调查、清洁煤推广宣传动员、配送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定购配送和补贴申报发放等工作。

《方案》计划清洁煤推广分为五个阶段,分别为动员部署(2023年8月25日前)、定购配送(2023年8月26日—10月31日)、安全检查(2023年10月15日—2024年3月15日)、审查申报(2023年11月1日—12月31日)、审核拨付(2024年1月1日—6月30日)

等五个阶段。

《方案》明确各部门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清洁煤推广工作方案,包括财政补贴政策,督导调度清洁煤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清洁煤质量的监管,及时抽检清洁煤质量,对检验不合格的清洁煤依法查处;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做好高污染燃料的督导检查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镇街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全覆盖式宣传教育,加强宣传力度,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市财政局负责对清洁煤推广宣传、煤质检验和补贴政策等所需资金的兑现落实;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和市交警大队负责清洁煤配送车辆的通行保障工作。

政策解读:邹城市应急局煤炭科

联系电话:0537-5257216

政策原文:【政策】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2023年清洁煤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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