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5566N/2023-12310 | 分 类 | 招生政策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08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相关政策:
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二章 第四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二、适龄儿童或少年休学相关政策:
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三、适龄儿童或少年转学相关政策:
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可办理转学。学生转学应参考新生入学要求,户籍、房产对应的公办学校暂时没有空余学位的,家长可申请选择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确需转学、居住地附近学校没有空余学位的,由区教体局依据各学校空余学位情况进行安置。
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除经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鉴定为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外,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分以下3种情况:
1、特教学校就读:具有基本接受教育能力的智力残疾儿童少年。
2、送教上门: 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
3、随班就读:能到学校接受教育,且具有较高接受教育能力的中轻度残疾儿童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