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554XU/2023-11131 | 分 类 | 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1 |
文 号 | 邹发改成本[2023]63号 | 废止日期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托育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22〕1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字〔2022〕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及认定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
二、收费项目
本文收费项目为托育费,托育费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托育费乳儿班最高每生每月1400元、其他班最高每生每月1200元。
(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托育费乳儿班最高每生每月1600元、其他班最高每生每月1400元。
(三)对于实行半日托、计时托管理的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全日托托育费标准的50%计算。
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应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城乡区域、服务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机构具体托育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开。
服务性收费应以方便婴幼儿托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四、收费行为
托育机构托育费按月、季度或半年收取。托育费退费按照《关于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邹发改成本〔2021〕51号)中有关退费政策规定执行。
五、其他规定
(一)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二)招生简章应写明托育机构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退费政策等。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婴幼儿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期间有收费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托育机构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市发改部门、卫健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本区域内婴幼儿托育费收费标准。要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其他托育政策仍按《关于印发<济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字〔2022〕26号)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邹城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邹发改成本[2023]63号关于规范全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邹发改成本[2023]63号关于规范全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