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系列宣传——预防高空坠落
发布日期:2023-09-11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高处坠落,是建筑业“三大伤害”之一,发生率最高、危险性极大。因此,减少和避免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是降低建筑业伤亡事故的关键。为进一步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高处坠落事故易发多发势头。7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全省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在全省全面开展预防施工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行动覆盖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突出建筑施工、市政、工商贸、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电力、铁路、民航、港口、物业管理等行业领域高处作业活动。

整治重点

(一)登高架设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通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未持证上岗的。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非法将高处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四)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定期体检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高处作业方案和技术措施的;实施作业前,未按要求履行高处作业审批手续,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做好作业现场应急准备工作的。

(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方案、应急措施、作业票证等进行现场查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不尽责的。

(八)安全检查频次不足、记录缺失,发现隐患问题不纠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屡改屡犯的。

(九)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


在高处作业时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小

作业环境复杂

四周临空、垂直交叉作业

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事故

做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这份“防高坠”法宝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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