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1666X3/2023-04949 | 分 类 | 最新动态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5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今年以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部署要求,严厉查处食品违法案件,牢牢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一批食品典型案件:
案例一:邹城市某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16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西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邹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按照2023年山东济宁市级第一阶段抽检(邹城市)有关要求,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长豆角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样品中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7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邹城市某生鲜配送中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3日,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芒果、豇豆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芒果样品噻虫胺项目、豇豆样品噻虫胺及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邹城市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6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店铺货架上发现待售的普通食品止咳糖2袋,外包装标识“[适用人群];气管炎、咳嗽、哮喘、气短、急性慢性咽喉炎、牙疼、口臭、口舌生疮、止咳化痰、生津润肺”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经营的止咳糖标签涉及使用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3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是百姓关切的大事。市场监管部门“铁拳”出击,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