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邹城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2 信息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各镇(街)科技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有关部门、专家:

经市科技局党组同意,现将《邹城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邹城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邹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20日      


附件:


邹城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邹城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更好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项目评审、成果评价等作用,进一步推进全国首批创新型县(市)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科技服务能力,强化科技赋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邹城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邹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直接管理,由各领域专家组成,为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决策咨询的专家群体。决策咨询主要包括立项评审、评估评价、绩效考核考评等。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从全国范围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组织、政府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中遴选,主要分为技术类专家、管理类专家、财务类专家、科技金融管理类专家和孵化运营管理类专家。

第二章  入库与管理

第四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3. 热心科学技术评审工作,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拟入库时从事研究开发或专业管理工作,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

4. 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无记录,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5. 自愿接受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技术条件

1. 技术类专家

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工作,或在国内主要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资格或水平证书)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

(2)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或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或具有海外相应领域从业经历的高层次人才。

2. 管理类专家

具有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职务;

(2)担任高校、科研院所正科级以上职务;

(3)担任邹城市级以上社会团体负责人或中层以上职务超3年;

(4)邹城市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创新创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5)创新型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院所等的管理人员;

(6)长期从事科技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人员。

3. 财务类专家

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具有丰富成本管理、预算管理、审计、税务管理等实践经验,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资格或水平证书;

(2)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3)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和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

4. 科技金融管理类专家

熟悉科技、金融、财税、信贷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在金融、财政、创投、科技保险、科技融资租赁等领域具有项目管理、金融、信贷、投资、法律等方面工作经验,且在本专业(行业)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中级项目经理及以上的职务。

5. 孵化运营管理类专家

熟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领域的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相关行业国内外市场需求、动向,科技和经济发展情况及相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科学研究、财务审计等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征集程序

(一)推荐方式

专家库专家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两种方式。推荐、自荐方式均需填写专家入库相关表格,并提供本人的学历、学位、职称、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入库

市科技局将推荐的专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录入专家库。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务必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入库资格,并将记入单位和个人科研信用档案。

第七条  专家入库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提出申请。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因工作调动、职称或职务变动等原因造成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对邹城市科技工作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工作中知悉的科技工作决策事项、资料、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评审活动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专家不能参与评审本单位承担和参与的科技项目;凡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属、上下级领导、师生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专家,如被邀请参加评审活动,应主动向组织单位申明并进行回避。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一条  专家选取采取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方式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

(一)随机抽取。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择优选取。重大咨询论证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和条件内择优选取专家。技术类专家应当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科技评审要求相符的专家;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  每位技术类专家每年参与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不超过10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管理类和财务类专家结合实际确定参与频次,原则上每月参加同类评审活动不超过3次。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科技人才、科技平台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需要选取专家的,应当在评审方案中明确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同一专家组中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1名。专家抽(选)取过程按规定接受市科技局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取消专家资格并留下记录: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行;

(四)不遵守科技工作保密规定;

(五)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中有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如有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市科技局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受处理的专家,其行为将记录备案,且三年内不得作为项目参加人员申请邹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五年内不得参与邹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等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