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解读】研究矿山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一、传达学习有关文件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

2023年9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矿山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矿山安全生产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在各级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共同努力下,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一个与新形势、新体制、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能够引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意见》出台,恰逢其时。

《意见》的具体内容:《意见》共7部分24项内容。第一至第六部分是重点任务,从严格矿山安全准入、推进矿山转型升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等6个方面作出针对性部署安排。第七部分是强化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研究配套政策、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协调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等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意见》出台的意义,《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纲领性文件。《意见》的出台实施,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既注重守正和创新相结合,认真总结近年来成熟经验和好的做法,又注重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任务和措施举措,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对推动矿山行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矿安字(2023)63号〕

2023年7月1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省级局充能赋权,依法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倒逼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意见》明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对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通过查企督政、联系指导、明察暗访等方式,抽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重点监督检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专业监管能力建设、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开展矿山行政许可审查、推进淘汰落后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重大灾害治理、安全基础建设、对矿山第三方服务单位的监管、落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防范措施等情况。

《意见》要求,各省级局要将监督监察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其中,在煤矿方面,对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产煤地级市和其他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监察;在非煤矿山方面,对辖区内上一年度发生过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其他有非煤矿山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等。国家局根据省级局的报告,适时组织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

《意见》强调,对地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所规定职责不到位或存在阻挠、干涉安全监察、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行为的,各级国有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或存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所列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提出问责建议;对发现存在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监察意见建议整改措施落实差、不反馈整改情况的,要强化约谈曝光。

二、研究矿山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一)工作背景

深刻吸取贵州省山脚树煤矿“9.24”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警觉,进一步压紧压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结合我市矿山实际,聚焦矿山重点环节和部位,扎实推进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确保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扎实推进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保持安全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稳定形势。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强化《意见》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深刻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做到学习有深度、理解有精度、宣贯有强度、落实有力度,真正让《意见》广为知晓、落地见效。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源头治理,加快矿山转型升级,推进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整体提升全市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二是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各矿山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切实增强职工安全防范意识。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全员全覆盖排查整治,发挥每一位矿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动自查自改自报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到位。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第一责任人履责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排查发现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挂牌督办等措施,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三是持续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的目标,强化“超前治理、精准治理、源头治理”,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纳入日常抽查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各类灾害和安全风险,落实源头治理措施。要严格重大风险分析管控,针对矿山实际,充分利用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强化重大风险研判和现场管理,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会议链接:邹城市政府召开第24次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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