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2357P/2024-14477 | 分 类 | 拟征收土地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0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和谐路以西,新华路以北,兴平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太平镇冯楼村。
地块2位置范围:双唐路以北,运煤路以南,大唐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唐村镇后唐村、中唐村。
地块3位置范围:两下店村内,临菏路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山镇两下店村。
地块4位置范围:北宿大道以北,北宿村北,北宿村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宿镇北宿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2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邹城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297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地块3拟用拟用于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建设,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邹城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8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地块4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邹城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8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太平镇人民政府、唐村镇人民政府、峄山镇人民政府、北宿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11月20日至12月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确认,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地上附着物按包干方式补偿,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批复的邹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0.5万元,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3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按包干方式补偿,农用地按照每亩1.6万元予以补偿;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的补偿安置,由邹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街、村(居)和村(居)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冯文龙,联系电话:0537-5355393。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