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2357P/2024-14263 | 分 类 | 征地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0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2024年11月27日,邹城市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邹城市2024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4〕237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6.5727公顷。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拟征收地块1位于北外环以南,银河新村以北,大元村以南,总面积6.5727公顷,涉及中心店镇大元村、银河新村2个村土地。其中:大元村征收土地总面积4.9879公顷,其中农用地4.9879公顷(水浇地1.9185公顷,其他园地0.9386公顷,其它林地1.4178公顷,农村道路0.1060公顷,坑塘水面0.0927公顷,沟渠0.0919公顷,设施农用地0.4224公顷);银河新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5848公顷,其中农用地1.5848公顷(水浇地1.3188公顷,其它林地0.2183公顷,农村道路0.0477公顷)。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邹城市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邹城市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4〕237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冯文龙
联系电话:0537-5355393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