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5582C/2024-14226 | 分 类 | 养老服务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6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2025-12-26 | |
有效性 |
邹发改成本〔2024〕80号
为扩大我市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普惠性养老机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普惠性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照料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一)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入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按照养老机构不同星级、护理等级等,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养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护理等级的评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
(三)伙食费、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确定。
三、有关要求
(1)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期间因入住老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
(2)普惠性养老机构为入住老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3)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机构等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的事项,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邹城市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
(此件公开发布)
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邹城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
邹城市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
星级 | 护理分级 | 床位费指导价 (上限)(人/月/元) | 护理服务费指导价 (上限) (人/月/元) | 床位费、护理费合计 |
一星级 | 能力完好 | 600 | 600 | 1200 |
轻度失能、中度失能 | 1400 | 2000 | ||
重度失能、完全失能 | 1900 | 2500 | ||
二星级 | 能力完好 | 700 | 700 | 1400 |
轻度失能、中度失能 | 1600 | 2300 | ||
重度失能、完全失能 | 2100 | 2800 | ||
三星级 | 能力完好 | 800 | 800 | 1600 |
轻度失能、中度失能 | 1700 | 2500 | ||
重度失能、完全失能 | 2300 | 3100 | ||
四星级 | 能力完好 | 1100 | 1100 | 2200 |
轻度失能、中度失能 | 2100 | 3200 | ||
重度失能、完全失能 | 2500 | 3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