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1666X3/2024-14234 | 分 类 | 药品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8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药品监督检查结果】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份药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案例通报
发布日期:2024-12-28
发布日期:2024-12-28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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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12月份药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典型案例。
邹城市太平镇冯家集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从山东福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注射用赖氨匹林,共购进50盒,购进价格4.5元/盒,销售价格7元/盒。从山东朋欣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鸡矢藤注射液和复方当归注射液,鸡矢藤注射液共购进20盒,购进价格72元/盒,销售价格96元/盒;复方当归注射液共购进30盒,购进价格9元/盒,销售价格10元/盒。上述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均未使用。涉案药品货值金额236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且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参照《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 违法情形“生产、销售、使用劣药。”,裁量阶次“减轻”,裁量基准“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3%以上30%以下罚款”的规定,适用减轻裁量阶次。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药品7盒;2.罚款10000.00元。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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