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2357P/2024-10080 分        类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02-05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邹城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邹征补公告〔2024〕51号)
发布日期:2024-02-05 发布日期:2024-02-05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拟征收钢山街道朱家山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钢山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钢山街道朱家山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交通运输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崇义路以北,国宏大道以南,金山大道两侧,朱家山村地段,总面积为0.3022公顷,农用地0.3022公顷(旱地0.2914公顷,其它草地0.0108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邹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每公顷109.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按包干方式补偿,农用地按照每亩4万元予以补偿;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的补偿安置,按照邹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钢山街道朱家山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朱家山村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由邹城市财政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6.7995万元。由钢山街道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朱家山村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钢山街道朱家山村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详见附件)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街、村(居)和村(居)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邹城市金山大道666号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122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冯文龙,联系电话:0537-5355393。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