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1666X3/2024-10143 分        类 药品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2-07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药品监督检查结果】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份药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案例通报
发布日期:2024-02-07 发布日期:2024-02-07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2月份药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典型案例。

邹城市中心店镇北渐兴东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保存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2024年0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主要负责人提供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显示登记日期为:2023年和2024年,当事人不能提供2023年之前年份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主要负责人称未找到。本局于2024年01月24日经批准立案。同日,对主要负责人边长凤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开始从事药品使用活动,一直按规定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因主要负责人保管不当,导致2023年之前年份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全部丢失。当事人因保管不当导致2023年之前年份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全部丢失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元。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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