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核2023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3-12 信息来源:市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和《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现就2023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邹城市2023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及方式

集中审核时间:

即日起至10月31日

审核方式:

全程网办:用人单位通过电脑直接访问系统网址(https://abllwrz.sddpf.org.cn:8443/wbxt/#/login),跳转到“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登录界面”,使用法人用户进行登录。或通过电脑登录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http://www.sddpf.org.cn/)点击“办事服务”-“就业申报”-“点击前往就业申报”。

三、符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标准

1.用人单位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须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报材料

网上申报(全程网办):通过联网认证,除劳动合同必须上传外,其他材料均通过联网匹配获取,能正常匹配获取到数据且无误的,用人单位无需另外上传资料;无法匹配到数据,且单位认为符合年审条件的,需要上传相应材料,通过人工审核。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凭证需上传在社保系统下载或政务大厅打印的加盖公章凭证,工资发放证明可以是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

五、有关说明

1.202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在征收期内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2.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0号)的意见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根据关于印发《邹城市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邹政办发〔2023〕21号)的意见要求,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建议纳入“两代表一委员”人选范围。

3.按照规定,军残证以退役军人事务部推送信息为准。若有证件与推送信息不符,或库内无信息的情况,请军残人员到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证件报备,直至库内信息与本人证件相符。

4.以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需用人单位关联派遣机构并上传派遣合同(协议),且上传的派遣合同(协议)须显示经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将被派遣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内容。

5.用人单位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上传的所有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如填报不实,一切后果用人单位自负。

6.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登录系统获取告知信、了解办理状态。审核已办结且显示发送税务部门后,可以下载打印电子审核认定书。

7.山东省残联系统技术支持咨询电话:0531—86158957 4008600797;省技术QQ群号:626413946    密码:0809

政策咨询电话:5227893、5226311

附件:

1.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2.邹城市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4.用人单位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5.法人用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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