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83788488573T/2024-09238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2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土地征收、保障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以来,国家先后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安置、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在土地征收领域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和制度创新,原《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亟需予以全面修订完善。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三、《办法》修订的过程
《办法》是省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为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阶段任务,扎实开展调研、起草等相关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牢正确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土地征收政策要求及省委、省政府配套文件,结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核心内涵,全面总结我省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经验成果,确保正确立法方向。
(二)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与自然资源部的沟通对接,了解国家层面土地征收管理政策动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先后深入济南、淄博、潍坊、临沂等基层一线,面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用地单位等不同群体广泛深入开展调研活动,特别是针对功能区征地主体、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社会保障政府补贴标准、负面清单等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全面征求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对策措施。
(三)加强部门协同,广泛征求意见。《办法》起草过程中,分别征求16市人民政府、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的意见进行吸收采纳,集中修改完善后形成会签稿,送请8个省直部门会签。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对会签意见进行集中研究,就意见吸收情况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一致,形成《办法(修订草案)》,于2023年12月28日经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土地征收条件。《办法》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明确了土地征收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办法》在总结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规定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
(二)规范了土地征收程序。一是坚持人民至上、回应社会关切,全面规范征地程序。《办法》分别对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土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一系列法定程序的组织实施主体、工作时限和要求、异议反馈渠道和救济方式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便于基层实践操作。二是合理划分事权,压实土地征收的主体责任。《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功能区以及乡镇街办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界定。三是对土地征收和不动产登记的工作衔接作出了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或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完善了补偿安置机制。一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因土地征收导致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还应当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二是更加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三是多元化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规定适时调整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留地安置、调地安置和就业安置等方式。四是建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预存款制度,《办法》规定相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申请征收土地。
(四)强化了对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一是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征地前期工作和土地征收组织实施的规范管理,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妥善化解因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争议,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规定除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征收土地申请应当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防止滥用土地征收权、大面积超前协议圈地行为。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大数据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征收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征收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四是建立了批后监管“负面清单”制度。为防范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办法》第三十八条在吸收原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土地征收五种情形的“负面清单”。通过在土地征收领域建立倒逼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主体责任,为常态化加强批后监管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从而进一步推动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