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济医保发﹝2019﹞37号)、《济宁市统一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办事指南(试行)》(济医保发〔2019〕41号)、《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6﹞6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济社保发﹝2016﹞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规定,现将邹城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邹城市辖区内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各类零售药店。
二、申报时间
2024年4月24日至5月9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地点
(一)申请新增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906房间;
(二)申请新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材料报送所在辖区镇街医保工作站。
四、申报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新增协议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一份;
现场查验材料:
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名册》;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执业医师、护士的执业证书,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配置许可证原件。
(二)申请新增协议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一份;
现场查验材料:
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名册》;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执业医师、护士的执业证书,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配置许可证原件。
(三)申请新增协议定点零售药店提供以下资料:
《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3)一份;
现场查验材料:
1、《药店从业人员名册》一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药师注册证书,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
五、评估时间
(一)初审阶段:2024年5月10日至5月15日
镇街医保工作站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抽调相关专家组成联合评估组,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卫生室(门诊部)和零售药店进行先期评估。评估结果由相关专家签字,镇街医保服务站、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院将加盖公章后的汇总电子表格纸质版于5月17日报送至市医保局906房间。
(二)复审阶段:2024年5月20日至5月24日
市医保局联合市场监管局、卫健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各镇街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对复核符合要求的通过市医保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咨询电话:0537-5217268
特此公告。
附件:
1.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3.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名册
5.药店从业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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