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83788488573T/2024-09570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3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我要开农资店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我要开农资店一件事
二、联办事项
1.农药经营许可新设、变更、延续、补发;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四、申请主体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材料清单
(一)农药经营许可
专项材料名称 | 材料格式 | 来源 | 份数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等基本情况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计算机及农药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四)(五)(六)(七)(八)项纸质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二)农药经营许可变更
专项材料名称 | 材料格式 | 来源 | 份数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农药经营许可原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 原件 | 申请人提供 | 1份 |
原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申请人提供 | 1份 |
(三)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专项材料名称 | 材料格式 | 来源 | 份数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农药经营许可原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继续教育培训及合法经营情况等 | 原件 | 申请人提供 | 1份 |
原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申请人提供 | 1份 |
(四)农药经营许可补发
专项材料名称 | 材料格式 | 来源 | 份数 |
农药经营许可补发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说明补发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专项材料名称 | 材料格式 | 来源 | 份数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免费邮寄或者窗口自取等方式送达。
九、咨询途径
咨询地点: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邹城市千泉街道太平东路2666号二楼8-13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7-5221686
十、办理渠道
咨询地点: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邹城市千泉街道太平东路2666号二楼8-13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7-5296465
十一、窗口工作时间
5月-9月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监督电话
0537—5296418
十三、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