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一图读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24-04-26 18:09 信息来源:邹城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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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

    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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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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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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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服务贸易类)




按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须符合的条件执行,其中,企业需满足的领域按照《技术先进性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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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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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性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三、

    资格认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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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企业认定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三)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当年提出重新认定申请,逾期未提出重新申请认定或者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



四、

   享受方式和留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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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优惠享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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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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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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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留存备查

(二)


留存备查资料



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

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4

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




五、

   申报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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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预缴纳税申报






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13 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的明细行次申报减免所得税额政策事项(下拉菜单选择)。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表》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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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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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类别

优惠事项名称

2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

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2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

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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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度纳税申报




1


填列《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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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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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类

110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20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130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服务贸易类

210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20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230

文化技术服务

240

中医药医疗服务

*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2


填列《A1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表)》第26行“减:减免税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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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填列《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9行“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第20行“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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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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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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