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83788488573T/2024-10309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27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现将《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鲁市监注规字〔2022〕10号)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2022年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同时废止。《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为了进一步统一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维护良好的登记管理秩序,制定《管辖规定》。
二、文件内容
《管辖规定》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的主要目的和依据。二是登记管辖所涉市场主体类型主要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上述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等七类。三是明确我省登记机关由省、市、县三级组成,分别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四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级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进行了界定。省级登记机关主要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市级登记机关主要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登记;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县级登记机关主要负责本辖区内除省、市两级登记机关管辖以外的市场主体登记;总局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上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五是对市场主体档案管理提出原则要求。六是明确《管辖规定》的实施日期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2年10月27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