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83788488573T/2024-10763 | 分 类 | 国家、省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31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鲁建消字 〔 2024 〕 1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第58号修正)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等要求,在开展重大项目“消防审验专家行”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引导建设单位引入消防技术服务模式,提高消防工程设计、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早开工、早投用、早见效,决定开展建设工程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实施范围
以各地重大投资项目、重要民生工程及建设规模大、技术难度高的工程等为重点,鼓励引导建设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公共建筑,涉及民生的保障房、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房屋建筑工程,隧道等市政工程以及高速铁路、机场、综合交通枢纽、储能电站等其他专业建设工程。
二、技术服务内容
建设工程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1.消防设计策划:结合拟定的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规模、人员密度等因素,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策划方案。方案应包括:建筑总平面图布局、平面布置、建筑构造、防火分区划分、建筑安全疏散与救援设施、建筑外墙保温与装饰、建筑内部装修的设计、选材要求,拟采用消防设施系统的建议。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指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2.特殊消防设计咨询: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58号修正)第十七条情形的,开展特殊消防设计咨询服务。通过运用火灾科学和消防安全工程学原理,采用先进适用的计算机模化或数理推算的方法,论证特殊消防设计的必要性、制定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开展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并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建设工程进行实体试验验证。
3.消防施工过程咨询:对建设工程消防材料、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招标采购提出消防技术要求;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材料、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开展进场验收。提供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方面的施工咨询服务。在施工过程中,对涉及消防的关键施工环节、隐蔽工程进行监督、指导、把关和资料留存,确保施工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4.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制定查验方案,辅助建设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对工程消防设计的完成情况、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消防质量、消防设施性能、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进行查验、测试;辅助建设单位完收集、汇总和整理有关资料,编制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5.消防验收咨询服务:辅助、指导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参加消防验收,配合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现场检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要认真开展宣传,积极引导有需求、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委托服务机构开展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将市场化技术服务与“消防审验专家行”服务有效融合,加快构建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服务机构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技术保障模式。
(二)开展试点建设。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行政审批局,加强沟通配合和工作衔接,调度汇总采用消防技术服务模式的建设工程。对在建设过程中采用三项(含)以上服务内容的重点项目,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于6月30日前上报项目有关情况(详见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择优筛选纳为省级试点项目。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市级试点项目建设。
(三)规范服务行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要指导建设单位结合工程实际需求,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服务机构,以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技术咨询服务内容。其中,服务机构为设计类单位的,应具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资质、且资质等级不低于工程设计单位。在国家出台服务机构从业新规定后,从其规定。
(四)注重评估总结。对试点项目,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要通过政策咨询指导、“一对一”联系帮扶等方式给予支持,加强在减少返工、缩短工期、节省成本及提升消防验收一次性通过率等方面的数据统计和研究,及时总结服务成效,推广成熟试点经验。对省级试点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纳入“消防审验专家行”省级重点服务项目名单,在参加工程建设类消防方向评优评奖时予以优先推荐。
联系人: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宋开峰、李霄,电话:0531-51765398、51765390,邮箱:lixiaozjt@shandong.cn。
附件:_____市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试点项目清单.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