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235149C/2024-11805 分        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5-08
文        号 邹政办字〔2024〕5号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8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遏制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4〕2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6〕42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严厉打击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是遏制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第一责任人,要选派懂业务、会管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驻场办公,对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工程管理台账,强化履约环节的管理,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职尽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转包、违法分包和合同违约行为,将责任落到实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现场核对,确保与合同约定相一致,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按时到岗在位并正确履行各项责任,不得随意变更。

(三)及时制止、积极上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建设单位发现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人员不一致的,或者发现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立即责令其整改,并按合同约定采取相关措施;限期整改未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应及时上报行政监督部门。

二、加强招投标环节的管理

(一)规范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建设单位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约定,若中标单位存在借用他人资质投标、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视为重大违约,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将违法行为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中标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要与建设单位签署《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书》(附件1),进一步明确中标单位出现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具体惩处措施。

(二)明确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招标文件要明确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等)资格、人员构成等要求,投标人要提供为关键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明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考勤方式、请销假程序、参与考勤人员、考勤地点、考勤合格率、缺勤违约责任、信用记分规定等。

(三)制订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责任条款的参照模板。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邹城市分中心制订《招标文件(合同)违约责任专用条款模板》(附件2),招标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在编制招标文件(合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招标文件(合同)在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后,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邹城市分中心可对相关条款进行查看,未按要求明确违约责任的应向招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

(四)明确限额以下项目的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限额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行政监督部门参照依法招标的项目对招投标环节进行监管,实现招投标和施工监管无缝对接,最大限度地限制工程中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出现。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定期开展执法检查。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项目的标后监管,对于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项目,要重点监管。监管内容包括:项目管理班子到岗履职、监理例会记录、验收资料签字、领导带班、工程款支付记录与施工合同对应、大型设备购买或租赁费用与实际对比、现场材料签收数量与采购分配量对比、劳务分包单位人员工资是否在总承包成本中列支、农民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情况。针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强化日常监管,严格落实现行的项目经理刷脸等制度。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本行业日常监管,综合运用同建设单位座谈、双随机一检查、实地查看、网络监管等形式,及时发现处置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

(二)认真受理投诉检举。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受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举报投诉,建立举报投诉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针对投诉的内容及时查办、及时反馈;对举报线索不按时调查核实和查处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专项督导检查。市重大决策推进服务中心将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整治工作纳入专项督查内容,对建设单位标后履约管理履职情况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项目,纳入重点督导范围,重点督导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对中标企业关键人员的管理、违约责任追究等情况以及行政监督部门日常监督和定期执法检查情况。

(四)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治理范围,其他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开展自查自纠。各行政监督部门牵头负责本领域治理工作,根据工作安排开展专项治理,时间为三个月;要建立健全检查台账,认真填写《专项治理行动检查情况明细表》(附件3),并于每月1日前上报上月相关信息。专项治理期间,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履行通知的各项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打击力度,早发现早处置,对查出的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理,从源头上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的发生。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一)加强合同违约的追责。对于合同违约行为,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追责,采取解除合同、限期清场、追缴违约金、追偿损失等措施,维护自身利益;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的,要及时上报行政监督部门。

(二)加强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对于查实的中标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对中标单位以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对于查实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等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要及时报送建设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三)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落实各级信用管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同时在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在招投标、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评优评奖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和限制,加快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附件:1.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书

2.招标文件(合同)违约责任专用条款模板     

3.专项治理行动检查情况明细表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书


我单位在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所有条款,并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资质登记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二、特殊专业工程如需分包,必须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三、加强对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管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责任。

若我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的执行,我单位按照招标单位要求主动离场,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延误和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支付由此产生的农民工工资,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招标文件(合同)违约责任专用条款模板


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组成员的要求:

1.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组成员必须与承包单位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

2.项目经理出勤服从建设单位管理,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2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少于8小时),否则按违约处理,参照1000—5000元/天的标准缴纳违约金。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参照1000—5000元/天的标准缴纳违约金。

项目经理应准时参加项目各项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会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不参加会议,否则参照1000—5000元/天的标准缴纳违约金。

3.项目组其他成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2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少于8小时),否则按违约处理,参照500—2000/天的标准缴纳违约金。

项目组其他成员应准时参加项目各项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会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不参加会议,否则参照500—2000元/天的标准缴纳违约金。

4.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的,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5.承包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应当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未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发包人可采取立即解除合同、限期清场等措施,并及时上报行政监督部门。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缴纳的具体数额,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的特点、规模和总价等因素参照模板确定。



附件3


















专项治理行动检查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名称

工程造价

总承包企业

项目地址

检查时间

存在问题

处理方式

(勾选)

立案查处情况

跟踪查处责任人

备注

提出整改并已到位

立案查处

立案查处并曝光

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

个人

案情简介

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专业分包企业

劳务

企业

1



















2



















注:根据项目现场检查情况和资料核对情况,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违约情形的,应记入“存在问题”。

【Word版】邹政办字〔2024〕5号.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doc

【PDF版】邹政办字〔2024〕5号.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pdf

【新闻发布会解读】邹城市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打击建设工程转包分包违法行为新闻发布会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