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60915/2024-11342 分        类 国家、省和市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6-25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司法局局长王庆峰解读《关于修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5 发布日期:2024-06-18 信息来源:市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扫除无效制度约束,释放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以及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23〕54号)等新规定,经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政发〔2019〕15号,JNCR-2022-0010004)、《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9〕14号,JNCR-2022-0020003)、《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政发〔2019〕7号,JNCR-2022-0010012)、《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21〕1号,JNCR-2022-0020012)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政策背景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以及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23〕54号)等新规定,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市直部门单位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将文件拟修改方案报至市司法局,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团队进行逐一论证,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起草了《关于修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送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综上,市政府决定对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个别内容进行修改,2024年3月25日,市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4〕7号),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出台目的

及时清理掉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政策新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机关自身运行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制定依据

1. 《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

2.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23〕54号)。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两部分,主要包括:

(一)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4件);

(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五、重要举措

为确保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刻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政策新规定保持高度一致,市司法局定期牵头组织全市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建议,起草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报告,对施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提出拟保留、拟修改、拟废止、拟宣布失效等意见建议,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团队、专家学者等组成专班,对现行有效的市县两级规范性文件文本、各部门单位提报的后评估报告等进行逐一研究论证,形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步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多轮会签,最终通过印发通知的形式公布清理结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好用、管用、实用;对各县市区功能区规范性文件、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也组织研究论证,及时将意见建议反馈各县市区功能区、各部门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由其组织文件清理的具体工作,并适时督促各县市区功能区、各部门单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按规定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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