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95322088/2024-09205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4-04-11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服务质效水平,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更加规范公正、阳光透明,省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指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市场规范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评议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目前,我省还没有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具体的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平台在招标投标电子化、信息化见证、服务进场项目质效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痛点和短板,也需要发挥评价指标指挥棒的作用聚力解决。同时,公共资源交易和招标投标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需要提高工作透明度和社会知晓度,体现公平性。
二、起草过程
7月14日发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12个部门(单位)、16市平台工作整合牵头部门、省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征求意见建议。7月25日经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审议并通过,11月23日文件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5条,包括主要依据、适用范围、评价原则、评价机制、评价内容、评价计分、评价程序、评价结果运用等内容。其中:
(一)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管理机制,指导和监督评价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省市两级被评价对象进行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牵头负责对本市和县级被评价对象进行评价。
(二)评价内容。评价活动包括系统监测评价和市场主体、第三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评价,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三)评价计分。评价采取百分制,根据各类评价平均得分情况按比例汇总得出评价结果。其中,系统监测评价30分,市场主体评价25分(项目实施主体/代理机构10分,竞争主体10分,评标评审专家5分),第三方评价25分(专家评价15分,其他评价10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评价20分。
(四)评价结果运用。评价活动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向所有被评价对象反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发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和省相关部门(单位),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评价结果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