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1666X3/2024-11457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5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2019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2021年进行了修订,对保障和监督我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原《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4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对《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进行了修正,对我省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新的规定。2024年2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对规范罚款的实施作出新的规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以及总局出台的上述相关规定,有必要对省局《适用规则》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二、主要内容解读
本次修订在原《适用规则》22条的基础上,删除6条,修改16条,新增9条,形成了共25条的《适用规则(审议稿)》。
第一部分(第1-7条),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总体原则进行了规定。
第二部分(第8-14条),对不罚(6类情形)、可以不罚(1类情形)、应当从轻或减轻(6类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8类情形)、应当从重(10类情形)、可以从重(5类情形)作了规定。
第三部分(第15-17条),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主观过错”等名词作了解释。
第四部分(第18-25条),对本规则的援引和有效期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