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1666X3/2024-11729 | 分 类 | 人大建议办理情况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孙广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全市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整治”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市场监管系统在“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整治”中的监管职责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动三轮车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电动三轮车生产销售领域产品质量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进行监管。
低速电动四轮车产品目前无强制性及推荐性国家标准,未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1年国家工信部公开征求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的意见,截至目前相关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仍未发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46号)及济宁市市场监管局、济宁市工信局、济宁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车市场秩序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济市监字〔2024〕14号)等文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国家标准出台三个月后,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
二、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我市无电动三轮车及电动四轮车生产单位。2024年以来,我局持续开展电动三轮车产品质量整治,严查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无合格证、非法改装销售等行为,共检查各类销售商户106家次,有力净化了市场销售环境。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督促电动三轮车销售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严防劣质电动三轮车损害群众身体健康。
2、继续开展电动三轮车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产品是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标注厂名、厂址、产品名称、是否有合格证、是否销售改装电动车等行为。
3、待《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三个月后,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恳请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高度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