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1666X3/2024-11734 | 分 类 |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相平、张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严厉打击职业打假人非法所得 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部分群体在利益驱使下,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对商家进行恶意索赔甚至敲诈勒索,并附带产生大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息公开及信访,挤占了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资源,与保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关系到我市良好营商环境的营造。
一、关于“职业打假人”的相关规定
“职业打假人”是一种通俗称谓,现行法律未作出定义,普遍理解是指以盈利为目的,明知商品(服务)有问题而消费,然后通过直接索赔或者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等方式,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赔偿、行政机关给予奖励的个人或者组织。
现行法律普遍支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如《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同时,现行政策法规不支持恶意举报和牟利性打假、索赔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进一步明确将以下情形纳入不予受理的投诉考量范围:投诉人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短期内大量投诉;不同投诉人通谋分别消费后分别投诉同一经营者;投诉人恶意制造经营者侵权的虚假事实或者虚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受雇于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诉;投诉人曾因敲诈勒索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因此,甄别恶意投诉举报应综合考量行为目的、行为主体、行为特征等因素。
二、我市应对“职业打假人”的工作情况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防范、应对“职业打假人”,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一)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严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规定,做好投诉受理、处置、公示工作。开展投诉举报数据分析,加强对消费投诉的甄别和研判,及时对异常高频次“黑名单”内的投诉举报重点关注,及时汇总并向济宁市局定期报送投诉举报异常名录,给各地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为其有效应对和遏制职业打假提供数据支持和提醒。
(二)健全完善消费环境。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督促经营者学法知法守法,避免出现常见易发的违法行为,推动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公平交易、消费维权等主体责任,着力提升经营者诚信自律水平,更好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注重引导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和技术防范,强化经营场所、重点区域的“无死角”监控,并在处理相关投诉举报过程中同步予以录音录像,及时有效固定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证据材料,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
(三)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全面落实省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基准和《济宁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济宁市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在处理投诉举报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即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消费索赔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局将以此为契机,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一)强化合规指导,引导诚信守法经营。分析研判投诉举报数据,研判日常监管盲区短板及高频违法点,聚焦恶意投诉举报频发的重点领域、重点主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讲和行政合规指导,压降相关领域违规行为,压缩恶意投诉举报生存空间。综合运用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方式,提升经营主体守法经营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引导经营者自觉抵制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不诚信行为,督促经营者自觉把好产品出厂关、进货查验关、广告宣传关,营造诚实守信、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公正文明执法,构建良好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严格依法规范处置投诉举报,有效区分真打假、职业索赔和敲诈勒索,公正处理案件,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回应社会关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在法律框架内为市场主体的发展营造更宽松的环境。
(三)强化部门协作,严打恶意投诉举报。加强与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联动配合,从行政执法、行刑衔接、司法保障等各方面严厉打击恶意举报,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排查,对于涉恶意投诉举报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信访案件,加强与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部门的沟通,通过专题汇报、座谈研讨等形式,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行为,配合公安机关收集锁定相关证据,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并提出宝贵建议。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