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1666X3/2024-11739 分        类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6-28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加强食品外卖行业监管力度的建议”(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6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6-28 发布日期:2024-06-28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范昭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食品外卖行业监管力度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的提案,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按照《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规定,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治理、规范提升、隐患排查、狠打违法等措施,逐步提升我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努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一是现场、网络同步检查。开展网络订餐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清查无证套证假证经营、卫生环境脏乱差、不落实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建立食品安全承诺制度。根据相关网络食品销售法律条款,制定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承诺书,及时与网络订餐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管理者签订,并发出警示予以提醒。三是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坚持从严打击、从重查处,强化震慑力度,对违法行为实施线上线下同步查处;依法公开处罚信息,为公众提供消费预警提示。

三、规范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强化信息公示。要求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餐饮业户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二是规范经营环境。要求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或贮存场所;加工操作场所或贮存场所的场地环境、卫生状况、结构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满足食品安全要求。三是严把过程加工。要求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本店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并规范加工制作过程,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四是保障安全配送。要求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确保送餐时间、送餐用具、送餐方式、送餐品种等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对餐饮食品应进行包装并使用“食安封签”,杜绝外卖食品安全隐患。

四、发动各方力量,推动社会共治

一是压实外卖平台责任。主动召集美团、饿了么等第三方平台负责人开展行政约谈工作,督促第三方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和检测工作,鼓励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自觉践行《绿色外卖管理规范》。二是培树优“骑先锋”品牌。组建以党员外卖小哥为骨干的“骑先锋”队伍,引导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落实好订单检查、商家出餐检视等制度,担任好食品安全协管员。三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普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借助“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鼓励消费者主动对侵犯自身权益的商家投诉举报,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订餐环境,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0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