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1666X3/2024-11983 分        类 药品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7-11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药品监督检查结果】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份药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案例通报
发布日期:2024-07-11 发布日期:2024-07-11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7月份药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典型案例。

邹城市香城镇刘桃园村卫生室销售劣药案

202465日,本局收到社情民意服务中心群众反映事项办理单,内容为:当事人销售的鹿角胶有效期至20145月,商品已过期十年,向商家反映告知可以食用。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中药房药品柜里有通便灵胶囊1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1453,产品批号220405,生产日期2022.04.27,有效期至2024.03;有壮腰健肾片1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3726,产品批号210201,生产日期2021.02.08,有效期至2024.02.07;有复方青黛丸10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80269,产品批号6101004,生产日期2016/05/10,有效期至2018/04;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现场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药品鹿角胶。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467日予以立案,611日对委托代理人李振京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456日销售鹿角胶(国药准字Z20053963,河南伟鑫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10649,有效期至201405月)120克(24块),销售价格700元。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待售的通便灵胶囊1盒,壮腰健肾片1盒,复方青黛丸10盒,均超过有效期,通便灵胶囊购进价格3.1/盒,销售价格是6/盒,壮腰健肾片购进价格6/盒,销售价格是14/盒,复方青黛丸购进价格是3.2/盒,销售价格是7/盒,超过有效期后均未售出。涉案货值金额790元,违法所得700元。

当事人销售的药品超过有效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且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参照《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违法情形生产、销售、使用劣药。,裁量阶次减轻,裁量基准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3%以上30%以下罚款的规定,适用减轻裁量阶次。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12盒;

2、没收违法所得700.00元;

3、罚款1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700.00元。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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