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党某某生产的豇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案情概要:
2024年6月19日,邹城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蔬菜水果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24]15号)文件要求,对当事人种植生产的豇豆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党某某提供的豇豆样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噻虫胺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0.06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3日邹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生产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党某某抽检种植的豇豆共计28平方米,当天采收豇豆20公斤,提供抽检样品3公斤,剩余的17公斤,自家人食用未进行销售。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认定依据:
当事人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的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案例特点:
“民以食为天”,农产品的安全生产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提高的大事。种植户在种植水果、蔬菜时,为了防治病虫害,使作物长得健壮,取得好的收成,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多或少都会使用一些农药,但使用农药不能任性或随意使用,一不注意就可能违法或者犯罪。因此,种植户一定要合理安全使用农药,一定要按合格农药标签说明书使用农药,一定要熟知国家禁限用农药有哪些。在响应乡村振兴,做好农业发展工作的过程中,切不可贪图小利,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违法使用农药,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办理人:王震 王远新 联系电话:5237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