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中秋、国庆将至,为维护重要节日期间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整体价格平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本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各类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类经营者经营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的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经营者,不得囤积居奇、串通涨价或操纵市场价格。
四、各月饼、茶叶、高端酒水等销售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到“一品一签”、“一货一签”,杜绝“天价”月饼等现象发生。销售盒装月饼和高端酒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各景区不得有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捆绑销售、强制消费、不执行优惠政策、随意涨价等行为。
六、各类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免费时间等内容。
七、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八、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相关经营者如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