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235149C/2024-13713 | 分 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9-29 |
文 号 | 邹政发〔2024〕6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决策部署,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按照济宁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市部署开展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政策规定专项清理工作。
对建国以来至2024年7月期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涉及全国统一大市场政策规定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包括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10件内容明显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文件予以废止;对14件年代久远,调整对象已消失、适用期已过,或者不需要继续执行的文件宣布失效。对2件与上位法规定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文件予以修改。
一、凡废止、宣布失效的政策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予以修改的政策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统筹协调,有计划、分步骤加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抓紧做好相关文件的修改工作。
三、对继续有效的政策文件,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完善实施后评估机制、督查机制、问责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切实维护政策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各项制度规定成为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
各级、部门要深刻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本决定,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政策文件的立改废释,不断夯实政策制度基础,为推动邹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Word版】邹政发〔2024〕6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doc
【PDF版】邹政发〔2024〕6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