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5582C/2024-14406 分        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9-09
文        号 废止日期 2029-09-30
有效性
关于印发《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09 发布日期:2024-09-09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邹民字〔2024〕19号

各镇街,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邹城市民政局 邹城市教体局 邹城市财政局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邹城市农业农村局 邹城市卫生健康局 

邹城市应急管理局 邹城市医疗保障局 

邹城市大数据中心 邹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健全我市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

(一)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二)优化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各镇街要加强各类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工作衔接,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针对困难群众提出的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按照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及时转换审核确认工作程序,将申请人精准认定为最优先类别的低收入人口,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确保困难群众最大限度享受有关救助帮扶政策。对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认定程序。(各镇街)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用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规范使用山东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根据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围绕家庭支出骤增(超过一定数额的自付医疗费用等)、收入骤减(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信息等)、收入无法持续稳定(失业信息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信息等)等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教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单位要及时与民政部门共享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信息,配合做好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建设工作。要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市民政局牵头,市教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大数据中心、市医保局、市残联配合)

(二)加强动态监测和分类处置。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上持续推进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经常性数据比对,明确信息共享方式和数据比对频次,市民政局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单位掌握的救助对象数据或困难家庭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加强线下核查,市民政局要依托基层力量,组织动员镇(街)干部、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及时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市民政局要指导镇(街)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市民政局牵头,市教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大数据中心、市医保局、市残联配合)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社会救助帮扶。

(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市民政局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督促各镇街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纳入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范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民政局、各镇街)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局)

2.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市教体局)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简称“严重困难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支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市应急管理局)

(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人员及其家庭,在审核阶段发现其本人或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视困难程度先发放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金。发挥镇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市民政局、各镇街)

(四)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完善服务类社会救助政策措施,逐步拓展制度覆盖范围,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丰富服务内容,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加强服务类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以及孤困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有效衔接,整合相关资源,形成服务保障合力。(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

(五)鼓励开展慈善帮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引导有能力有意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建设,重点关注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群体,优化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供给,推进救助需求和慈善帮扶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市民政局、各镇街)

(六)做好其他救助帮扶。鼓励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按规定落实针对低收入人口的殡葬费用减免等其他救助帮扶政策。(市民政局、市残联、各镇街)

四、强化组织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规范落实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政策,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的可及性、便捷性。教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各镇街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和“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本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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