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15

邹政发〔202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以及《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23〕54号)等有关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邹城市住宅物业服务评星定级考评办法》(邹政办发〔2023〕5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对《邹城市住宅物业服务评星定级考评办法》(邹政办发〔2023〕5号)(ZCDR—2023—0020002)作出修改:

(一)统一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4—0020004。

(二)将文件首段引言部分修改为“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住宅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删除第五条第五款第(2)项关于“鼓励在本市各类物业项目招标中作为加分项提高其竞争力”。

(四)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坚持问题导向

对在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考评单位要及时下达《邹城市物业服务问题整改交办单》(见附件8)限期进行整改。对未按期完成问题整改的,由考评单位约谈物业项目负责人或物业企业负责人,并在住宅小区考评得分中扣除2分;经约谈仍未整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其他考评单位共同约谈物业企业负责人,在考评得分中扣除5分,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对物业企业进行信用扣分。”

二、以上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修改后的《邹城市住宅物业服务评星定级考评办法》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2024年12月25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邹城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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