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部分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15

邹政字〔20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对我市城区及部分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征税范围

东至京台高速公路,西至县道X092双石线以西1000米,南至岚济公路以南3500米,北至邹城界。

除上述范围外,同时包括大束街道和中心店街道行政区域。

二、部分建制镇征税范围

(一)峄山镇。东至峄山镇边界、西至峄山镇边界、南至峄山镇边界、北至峄山镇边界。

(二)田黄镇。东至田黄镇边界、西至田黄镇边界、南至田黄镇边界、北至邹城界。

(三)城前镇。东至邹城界、西至城前镇边界、南至邹城界、北至邹城界。

(四)石墙镇。东至石墙镇边界、西至石墙镇边界、南至邹城界、北至石墙镇边界。

(五)郭里镇。东至郭里镇边界、西至邹城界、南至邹城界、北至郭里镇边界。

(六)香城镇。东至香城镇边界、西至香城镇边界、南至邹城界、北至香城镇边界。

(七)看庄镇。东至看庄镇边界、西至看庄镇边界、南至邹城界、北至看庄镇边界。

(八)张庄镇。东至张庄镇边界、西至张庄镇边界、南至张庄镇边界、北至张庄镇边界。

三、城区与工矿区、建制镇征税范围重叠的区域,按照城区适用税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本次调整征税范围的城区、建制镇同时开征房产税。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部分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邹政字〔2022〕60号)同时废止。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日

(2025年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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