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83788488573T/2025-00817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18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等优势。《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将行政调解作为建设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内容,提出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对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我省出台的《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对开展行政调解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截至2024年11月底,全省共设立行政调解组织1256个,行政调解工作人员1.2万余人,年均调解民事纠纷17.8万余件,行政调解在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缺少统一的上位法规定,实践中行政调解仍存在范围不明确、程序不健全、工作机制不完善、保障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行政调解作用的充分发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部署要求,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出台专门的省政府规章,细化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升行政调解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21—2025年)》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办法》制定的经过
省司法厅于2023年12月启动《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和起草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广泛查阅资料,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初稿,并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实地调研。赴枣庄、泰安等地,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听取市县司法局、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等的意见建议,充分了解行政调解工作现状、问题及经验。二是广泛征求意见。2024年8月上旬,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16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在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充分研究论证。2024年9月中旬,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省直部门和单位、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四是积极组织会签和修改完善。根据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多次修改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2024年10月中旬,送省委编办等31个省直部门、单位会签和征求意见,并报省委宣传部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后,形成《办法(草案)》,于2024年12月30日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置7章47条,包括总则、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序、工作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重点对行政调解概念、范围、程序、工作保障等作出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行政调解的概念和范围。《办法》在充分研究论证和借鉴外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行政调解是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过说服、疏导、协调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依法化解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15种民事纠纷类型,并注意与《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衔接,明确行政机关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的行政争议的调解,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
二是规定了行政调解的责任分工。行政调解既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离不开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办法》规定,行政调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本系统、领域行政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同时,《办法》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有效解决当前行政调解工作落实不力的问题。
三是细化了行政调解程序。《办法》聚焦实践中存在的调解程序不规范突出问题,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既对行政调解的基本程序进行规范,又尽量避免对具体环节做出过多限制,影响行政调解优势发挥。一是从行政调解申请、组织、终结等三个环节,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的条件、方式,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的方式、步骤、期限和中止、终止情形,以及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生效等内容。二是充分考虑工作实际和当事人需求,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和口头形式申请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可以进行现场调解,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进行行政调解,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三是为破解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调解协议履行难现状,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依法申请公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保障调解协议得到及时履行。
四是强化了行政调解工作保障。《办法》规定了支持和保障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开展的有关措施。一是加强调解组织建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工作机构或组织,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依托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促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联动。二是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门工作人员或委托有关社会力量参与行政调解,并明确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三是加强制度和信息化建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平台,推动数据汇集、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