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2357P/2025-01292 | 分 类 |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05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唐村镇后唐村集体土地。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唐村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后唐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地块1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本次征收土地地块2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和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现状如下:
拟征收地块1位于运煤路南,兴中路西,唐村镇后唐村范围内;面积0.0188公顷,其中:农用地0.0188公顷(林地0.016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23公顷)。
拟征收地块2位于运煤路北,兴中路西,唐村镇后唐村范围内;面积0.0245公顷,其中:农用地0.024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16公顷、草地0.0129公顷)。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邹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0.5万元/公顷。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00.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0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80.4万元/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20.6万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3.农村村民住宅(或者工矿企业)补偿费标准。按照邹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规〔2023〕3号)的规定执行。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邹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网站、邹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镇)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3月7日。
2.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经听证确需进行调整的,本机关修改完善后予以公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3.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唐村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可以在办理补偿登记时一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在公告期间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冯文龙;电话:05375355393;联系地址:邹城市金山大道666号财金大厦。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