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2357P/2025-01342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4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被处罚人:张孝礼
住 址:邹城市钢山街道办事处王兰村文明街20号
身份证号:370883********0038
电话号码:1995****555
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对你涉嫌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于2025年1月28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千泉街道尚兰谷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当事人张孝礼的询问笔录;
挖掘机驾驶员李凯的询问笔录;
尚兰谷村村委会主任丁均平的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5年3月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你没有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及《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1号)之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开采,并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处壹万元罚款,合10000元(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代收银行或者通过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缴纳罚款(缴款咨询电话:0537-534669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上述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537-5110078)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王磊、刘冬冬
电 话:0537—5357918
地 址:邹城市金山大道666号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