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北宿镇爱心树幼儿园:
本委受理的刘艳儒与邹城市北宿镇爱心树幼儿园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邹劳人仲案字〔2025〕第30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邹劳人仲案字〔2025〕第30号仲裁裁决书。
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邹劳人仲案字〔2025〕第30号
申请人:刘艳儒,女,汉族,身份证号3708**********4827,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北宿镇后万村。
委托代理人:张宁,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诉讼等。
被申请人:邹城市北宿镇爱心树幼儿园,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新汽车站东城前西路2789号,法定代表人:刘敏。
申请人刘艳儒与被申请人邹城市北宿镇爱心树幼儿园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艳儒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宁到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经通知未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教师工作,约定月工资2800元,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有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拖欠2024年3月至11月社保,现请求: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月至2024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
本委查明:申请人提供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显示被申请人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申请人表示自2023年9月在被申请人处从事幼师工作,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显示2024年2月20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敏向申请人转账2000元,为2024年1月的工资。申请人表示2024年2月、3月的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24年5月14日、6月20日、6月21日、7月22日、7月28日、8月30日、10月24日、11月6日、12月3日、12月5日被申请人处会计齐元圆通过申请人的微信、支付宝,分别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至2024年10月的工资,2025年1月13日金豆豆幼儿园向申请人代发1000元,为2024年10月的部分工资。2024年10月22日下午16:48申请人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敏发送消息:刘园长,我的保险,怎么弄,你给句话,刘敏回复:交的时候一块,交不上,我们给你补费用。2024年10月25日晚上20:27申请人通过微信向刘敏发送信息:刘园长,我的工资你要不要给她齐会计说一下?申请人提供了2024年度申请人发布的朋友圈,有被申请人处的春季招生信息,家长送的锦旗、母亲节被申请人处的活动视频等。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的社会保险,工资表、考勤表属于用人单位提供,被申请人经通知未提供,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的法定代表人刘敏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申请人询问工资是否要跟齐会计说声,本委认可申请人主张齐元圆为被申请人处会计的事实,申请人2024年1月的工资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敏通过微信发放,期间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主张2024年2月、3月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的社会保险,申请人提供的2024年5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的转账记录,由被申请人处的齐会计、金豆豆幼儿园代发2024年4月至2024年10月的工资,自2024年1月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申请人请求确认2024年1月至2024年10月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应予支持。
本委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裁决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月至2024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马春丽
仲 裁 员:司加军
仲 裁 员:宋 晶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郑尚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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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7-5228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