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安养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亚与济宁市安养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邹劳人仲案字〔2024〕第1103号),因多次电话通知你方不领取仲裁裁决书,按照注册地址向你方邮寄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邹劳人仲案字〔2024〕第1103号仲裁裁决书。
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邹劳人仲案字〔2024〕第1103号
申请人:王亚,女,汉族,身份证号3708**********362X,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田黄镇等驾庄村。
被申请人:济宁市安养置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34号华彩商住楼东楼第六户一至二层,法定代表人:徐永锋。
申请人王亚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安养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亚到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经通知未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日入职邹城市鲁南农批大市场,担任前台文员一职,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日,上班时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拖欠2024年11月的社会保险,拖欠该月工资3200元,现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工资3200元;2、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委查明:申请人提供的与微信名为“L鲁南农批市场高鹏”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24年9月23日高鹏向申请人发送了链通﹒鲁南农批大市场营销的位置,申请人向其发送微信“您好我可以约面试到明天吗”,高鹏表示“后天可以”,2024年9月27日申请人询问高鹏“您好,公司国庆节放假吗”,高鹏回复“公司还没确定国庆放不放假,我们这边发工资是农行,你准备好工资卡,工装就可以来上班”。2024年10月1日申请人微信添加“L李辉”,随后申请人向其发送了身份证正面、反面。申请人提供的微信群名为“招商工作群”中高鹏、李辉在该微信群中,高鹏、李辉通过该群发布工作事宜,工作要求,2024年10月23日李辉通过该群发布信息“工资已发放,收到的请回复”。申请人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活期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24年11月27日对手信息为陈昕向申请人转账3148元,申请人表示陈昕为被申请人处会计,李辉为被申请人处总经理,高鹏为被申请人处副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月工资3200元,月休4天。申请人提供的邹城·鲁南农批大市场的抖音号,下方标注济宁市安养置业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活期交易明细清单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的第一项、第二项仲裁请求,工资表、考勤表属于用人单位提供,被申请人经通知未提供,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委认可申请人提供的邹城·鲁南农批大市场的抖音号下方标注济宁市安养置业有限公司抖音截图的真实性,认可申请人提供的与高鹏、李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上述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2024年10月的工资由被申请人处的会计陈昕代为发放,认可申请人所述月工资3200元,故被申请人请求确认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应予支持;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工资3200元,因被申请人经通知未到庭提供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工资的证据材料,应予支持。
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工资320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马春丽
仲 裁 员:司加军
仲 裁 员:宋 晶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郑尚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1日
地址: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2209室(太平东路2666号)
电话:0537-5228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