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5566N/2025-01118 分        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市教育和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5-03-31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邹城市教育和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3-31 发布日期:2025-03-31 信息来源:市教育和体育局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

学校安全工作

1.《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学校校门、围墙等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加强技术防范措施,将学校校园及其周围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监控体系,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7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2

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检查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

学校食品安全

1.《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14号令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生部、教育部(卫监督发〔2005〕431号)

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等。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3

学校消防的监督检查

学校

学校消防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系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年度计划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检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其中人员密集的消防安全重点检查单位应当每半年检查一次;非人员密集的消防安全重点检查单位应当每年检查一次;对非消防安全重点检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检查,并确定一定的检查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确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4

对学校校舍安全的检查

全市中小学校舍

学校校舍安全

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建设标准,确定学校建设用地和规模,并对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5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

学校体育工作

1.《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学校校门、围墙等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加强技术防范措施,将学校校园及其周围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监控体系,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7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6

对国家通用语言和社会用字规范化的监督检查

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国家通用语言和社会用字规范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二)统筹指导语言文字工作,拟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

(四)检查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7

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卫生检查

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的卫生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协同教育行政部门(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8

对小学教育教学检查

小学

小学教育教学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发布) :第四十四条 小学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9

对民办学校教学、管理情况的检查

民办学校

对民办学校教学、管理情况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10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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