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5582C/2025-01160 | 分 类 | 认定条件及申报范围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3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1.办理依据
(1)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2)济宁市民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民字〔2019〕38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邹民字〔2020〕24号)。
2.受理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3.提供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2)申请书;
(3)儿童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儿童父母《结婚证》复印件;
(5)儿童《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
(6)根据儿童父母自身情况提供相应证明;
(7)入户调查表;
(8)儿童本人农商行一本通银行卡复印件;
(9)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
4.办理流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服务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6.发放标准
按照当年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执行。
7.办理地点
各镇街民政服务大厅。
8.办理时间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9.联系方式
邹城市镇街民政办电话(区号0537)
镇街名称 | 办公电话 |
钢山 | 5110016 |
千泉 | 5112366 |
凫山 | 5318756 |
峄山 | 5675315 |
看庄 | 5690565 |
香城 | 5738067 |
田黄 | 5770023 |
张庄 | 5710285 |
城前 | 5819618 |
大束 | 5577245 |
中心 | 5512662 |
北宿 | 5411800 |
太平 | 5458034 |
石墙 | 5612589 |
郭里 | 5631588 |
唐村 | 54700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