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5582C/2025-01160 分        类 认定条件及申报范围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4-03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5-04-03 发布日期:2025-04-03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1.办理依据

(1)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2)济宁市民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民字〔2019〕38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邹民字〔2020〕24号)。

2.受理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3.提供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2)申请书;

(3)儿童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儿童父母《结婚证》复印件;

(5)儿童《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

(6)根据儿童父母自身情况提供相应证明;

(7)入户调查表;

(8)儿童本人农商行一本通银行卡复印件;

(9)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

4.办理流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服务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6.发放标准

按照当年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执行。

7.办理地点

各镇街民政服务大厅。

8.办理时间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9.联系方式


邹城市镇街民政办电话(区号0537)


镇街名称办公电话
钢山5110016
千泉5112366
凫山5318756
峄山5675315
看庄5690565
香城5738067
田黄5770023
张庄5710285
城前5819618
大束5577245
中心5512662
北宿5411800
太平5458034
石墙5612589
郭里5631588
唐村547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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